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双宁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家口双宁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家口双宁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