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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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诺成科技有限公司 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诺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517750.4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浙江诺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382元,由浙江诺成科技有限公司3252元,由龙游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13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