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
拉萨恒通汽车运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被告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68605.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拉萨恒通汽车运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被告***、被告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71755.5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5元,减半收取1867.5元由被告***、西宁富畅顺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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