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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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嘉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凌海鑫顺喆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6468.8元; 二、被告凌海鑫顺喆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代步工具费)1000元。 上述给付款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59元,被告凌海鑫顺喆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元,原告***负担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