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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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45653.38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10140.52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8075.41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121元,由原告***承担42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承担69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补偿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