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本溪市好佳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503民初399号

原告:本溪市好佳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宙,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健,系辽宁良友(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辽宁庄河人,无职业,现住址本溪市溪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市好佳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本溪市好佳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五百三十四元,减半收取一万零七百六十七元,由原告本溪市好佳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尹镜明

人民陪审员 高春红

人民陪审员 丁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  洁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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