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本溪市好佳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503民初399号 原告:本溪市好佳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宙,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健,系辽宁良友(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辽宁庄河人,无职业,现住址本溪市溪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市好佳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本溪市好佳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五百三十四元,减半收取一万零七百六十七元,由原告本溪市好佳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尹镜明 人民陪审员 高春红 人民陪审员 丁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 洁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