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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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药费18780.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4000元、护理费11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鉴定费280元、交通费12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8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2735.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188.40元,合计252468.6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HYPERLINK"http://203.145.0.3/claw/"\l"m_3_0"?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9-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