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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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60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60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疆前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向被上诉人***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66368.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在上诉人新疆前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履行判决义务时予以扣减。上诉人新疆前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多预交的56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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