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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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井臣48653.22元(包括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21180.72元、伤残赔偿金15472.5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井臣40965.12元(包括医疗费32815.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50.00元、营养费250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1500.00元、鉴定检查费58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承担。 本案诉讼费2040.00元,减半收取102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