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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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警官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月友各项损失共计55105.00元; 二、被告崔良赔偿原告李月友各项损失共计78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讼诉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00元,减半收取1077.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承担640.00元,被告崔良承担91.00元,原告李月友承担3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