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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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1民初2920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6127597E),住***。 负责人:刘绍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要求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自收到以上法律文书7日内按上述文书载明的金额1557.10元交纳本案案涉的诉讼费用。现期限已过,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未交纳相关诉讼费用。 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启川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