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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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合肥馥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肥世纪天乐商业广场电影院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一》于2019年9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馥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的房屋基本租赁费927403元,并自2018年7月10日起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标准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馥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8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合肥馥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00元,由被告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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