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401551元(具体每个案件原告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1的判决金额);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4元,由被告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95元,原告***、***、***负担情况详见附表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9-2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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