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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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偿还本金2100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以2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以日万分之六计算;以2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以日万分之六计算;以2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日万分之六计算;上述违约金总额中应扣除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069444.44元); 二、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支付律师费损失350000元; 三、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584496.83元; 四、就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深圳市盛世万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深圳市盛世万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4284元,由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负担1383309元(已交纳),由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万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809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