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纠纷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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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政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莱特拉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莱特拉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莱特拉姆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华南新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