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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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融易通集团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融易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39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39元,由被告深圳市融易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原告已预交的1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融易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