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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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海源潮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金海源潮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一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万元,并从2018年11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金海源潮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一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律师费30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100元由被告深圳金海源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深圳金海源潮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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