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富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3952.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3952.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富铫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98.03元、财产保全费2039.76元,合共5037.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任我通汽车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3-2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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