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武汉百倍便宜自贩机有限公司 南京安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喝吧人工智能自贩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喝吧人工智能自贩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安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86,250元; 二、被告喝吧人工智能自贩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安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10台自动贩卖机(编号为1705200297号2代饮料机、1705200302号2代跑马灯、1705200292号2代跑马灯、1705200293号2代跑马灯、1705200296号2代跑马灯、1705200300号2代跑马灯、1705200304号2代饮料机、1709200211号3代跑马灯、1709300084号3代跑马灯、1709300081号3代跑马灯;如不能返还,被告喝吧人工智能自贩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按单价23,000元/台的标准向原告南京安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三、被告喝吧人工智能自贩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安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以86,250元为基数,按年24%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自动贩卖机全部返还之日或损失赔偿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南京安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231元,由被告南京安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南京安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此款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喝吧人工智能自贩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南京安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