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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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追加第三人***、***、***、***、***、***、***为本院(2017)鄂0117执1193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各自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由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