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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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师宗清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汉能新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广东汉能新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广东汉能新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偿还货款4296456.72元及本案的执行费4536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