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0-09-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拘留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9)浙0105执235号

被拘留人:被执行人李江峰,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李燕霞,女,****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江峰、李燕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江峰、李燕霞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批准人:承办人: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第一联:附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9)浙0105执235号

被拘留人:被执行人李江峰,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李燕霞,女,****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江峰、李燕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江峰、李燕霞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第二联:送公安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9)浙0105执235号

被拘留人:被执行人李江峰,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李燕霞,女,****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江峰、李燕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江峰、李燕霞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第三联:送被拘留人)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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