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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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滨湖区信勤建材商行、***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19276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被告滨湖区信勤建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标识的行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本案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被告滨湖区信勤建材商行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由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400元,由被告滨湖区信勤建材商行、***共同负担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裁判日期 2019-3-11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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