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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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2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2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南京宏睿普林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618390.33元; 三、变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2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南京宏睿普林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114895元(已缓交56015元),反诉受理费36708元,鉴定费90100元,合计241703元,由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8528元,由南京宏睿普林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762元,由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254元,由南京宏睿普林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5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