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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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2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2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南京宏睿普林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618390.33元;

三、变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2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南京宏睿普林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114895元(已缓交56015元),反诉受理费36708元,鉴定费90100元,合计241703元,由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8528元,由南京宏睿普林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762元,由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254元,由南京宏睿普林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5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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