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雷迅新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3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实欠借款本金103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 三、被告广东雷迅新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4867元,由原告***负担394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45427元(原告***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203407元,本院应向其退回一审案件受理费163967元;被告***、***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454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