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华峰聚氨酯有限公司 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2民初63号 原告:C.P.U.R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罗德城。 法定代表人:吴如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赫威,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胜,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华峰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尤金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余天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 第三人:浙江华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大道16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凤,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C.P.U.R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P.U.R公司)诉被告广东华峰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峰)、第三人余天蔚、第三人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8年7月19日,原告C.P.U.R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C.P.U.R控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900元,由原告C.P.U.R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18-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