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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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冀中恒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青岛谦润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谦润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冀中恒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6149296.16元、增值税款1913634.67元、银行费用50306.06元。 二、被告青岛谦润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冀中恒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代理费96571.17元。 三、被告青岛谦润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冀中恒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律师费106000元。 四、被告青岛谦润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冀中恒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益1632786.77元(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并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收益(收益计算方式: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10217993.33元为基数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8062930.83元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五、被告青岛谦润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冀中恒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及2019年8月21日起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未付货款8304358.66元为基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货款6149296.16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4%标准计算)。 六、被告***对被告青岛谦润木业有限公司履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东营冀中恒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12.36元,减半收取计63606元,由原告东营冀中恒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5778元,由被告青岛谦润木业有限公司、***负担378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谦润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