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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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浪分公司 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古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古浪县鑫利源砂石料厂砂石料欠款132274元、保全费1181元,共计13345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浪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算起。) |
裁判日期 | 2019-06-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