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浪分公司
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古浪县鑫利源砂石料厂砂石料欠款132274元、保全费1181元,共计13345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浪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甘肃金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算起。)

裁判日期 2019-06-02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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