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双阳区鼎顺矿业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鼎顺矿业有限公司货款2751751.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2656274.22元货款的利息,在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外95476.88元货款的利息,自2020年4月13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即154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400元(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鼎顺矿业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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