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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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85385.15元,期限为1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85385.15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