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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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中冶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费56968.71元、鉴定费48800元、图纸复印费340元,合计106108.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唐山中冶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