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91民初1442号 原告: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晋业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人:伊廷丽,山东盛伊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臧新海,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原告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按原告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希斌 二零二零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田聪瑞 |
| 裁判日期 | 2020-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