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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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腾程物流有限公司 徐州天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03民初3995号 原告:徐州天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峰,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徐州腾程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巧菊,该公司经理,联系。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徐州天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腾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并于2020年8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徐州天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松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崔朝宇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