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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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59,929.10元,品迭已付120,000元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439,929.1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177.4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重庆贵能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4元,减半收取5052元(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由原告***负担505.20元,被告***负担4546.80元;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