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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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万众汽车销售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市志通道路救援服务部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施救费2000元; 二、被告亚太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8000元的70%,即56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