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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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94000元,及自2017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9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逾期罚息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9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