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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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的理赔款56048.73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费5644.96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违约金(以61693.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