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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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东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执133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镇大台村。 被申请人胡新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六层。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新林、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0112民初86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新林、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沈阳东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48688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胡新林、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终结本院(2020)辽0112执13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爱武 执行员王丽娜 执行员魏玉国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刘新宇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