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中威华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凯谛思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向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1891709.64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以451891709.64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以331891709.64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向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696661.31元;

三、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向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施工机械台班停滞损失费6211117.11元;

四、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向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建安劳保费损失费23445741.0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3445741.07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331891709.64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拍卖或者折价变卖本案工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交付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手续;

七、驳回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31246.94元(二建公司已预交),由二建公司负担1059374.08元,由金桂公司负担2471872.86元;反诉费563307.91元(金桂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金桂公司负担281653.95元,本院退给金桂公司281653.96元。诉讼保全费15000元(二建公司已预交10000元,金桂公司预交5000元),由金桂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5730231.36元(二建公司已预交3168231.36元,金桂公司已预交2562000元),由金桂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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