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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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2民初486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何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毛俊嵘。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温州市区微型汽车服务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珠。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市区微型汽车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世文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夏红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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