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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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2民初486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何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 负责人:毛俊嵘。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温州市区微型汽车服务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珠。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市区微型汽车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世文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夏红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