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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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0376.67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7465.7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7元,减半收取3224元,由被告***承担1045元,被告***承担1045元,原告***承担1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47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