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仁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部分: 一、由被告昆明仁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全部资料提交给不动产产权登记部门,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安宁市房屋的产权登记; 二、由被告昆明仁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协助办证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为,从2010年3月10日起至被告昆明仁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不动产产权登记部门提交办理该房产权属登记的全部资料时止,以购房款人民币1310400元为本金,按日利率0.05‰计算的违约损失)。 (二)、反诉部分: 驳回反诉原告昆明仁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9772元,由被告昆明仁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并入上述本诉部分第二条一并执行;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7600元、鉴定费8000元,由反诉原告昆明仁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