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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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 华鹏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下列借款本息: 1.2017年11月10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2680000元及利息(以226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75%计算); 2.2018年1月16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9600000元及利息(以19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75%计算); 3.2018年1月17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XXXX0000元及利息(以XXXX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75%计算); 4.2018年2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2000000元及利息(以2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75%计算); 二、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扬中市新坝镇华鹏路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扬房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扬国用2012第XXXX号)、位于扬中市新坝镇华鹏路1号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扬国用2012第XXXX号)、位于扬中市新坝镇双新村三栏公路的房产(产权证号:扬房字第××号)、位于扬中市新坝镇华鹏路的房产(产权证号:扬房字第××号、扬房字第××号)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扬国用2015第XXXX号),并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分别在16500000元、7000000元、1000000元、6700000元、6900000元、7000000元和2300000元的金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全部借款在68000000元的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条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925元,由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