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热泉热水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富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 金地集团金华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富源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3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富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无锡热泉热水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48800元; 三、驳回江苏富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无锡热泉热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261元,江苏富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23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9元,由无锡热泉热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