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沿海东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东方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沿海东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超付的工程款人民币50.954875万元。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司法鉴定费316602.88元,合计人民币330402.88元,由原告江苏沿海东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150000元,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8040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