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支行 中智环保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盐城市环保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智环保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算至2018年6月29日为57378.8元,其中1800000元继续按合同利率6.96%加收50%计收罚息,并计收复利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1000000元继续按合同利率4.35%加收50%计收罚息并收复利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以及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支行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200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中智环保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中智环保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不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区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权证编号:苏(2017)盐城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对被告***、裴祖云共同共有的位于盐城市区新区xxx室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942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权证编号:苏(2017)盐城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192元,由被告中智环保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裴祖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