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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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耕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耕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千六百九十二万四千四百七十七元一角六分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人民币六百六十六万七千九百四十九元零四分,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押汇申请书的约定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就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对被执行人林坤文所有的×××号《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一亿七千四百三十四万零二百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孙头、刘佳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依据×××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人民币一亿六千八百万元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超、颜美红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依据×××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人民币一亿六千八百万元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耕泰进出口有限公司、颜孙头、刘佳、**超、颜美红、林坤文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五万九千七百六十二元、保全费人民币五千元、公告费人民币六百五十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厦门耕泰进出口有限公司、颜孙头、刘佳、**超、颜美红、林坤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