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 华鹏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下列借款本息: 1.2017年3月8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按年利率5.225%计算、自2018年6月13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75%计算); 2.2017年8月16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9990000元及利息(以199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 3.2017年9月1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 4.2017年11月20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4.785%计算、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 二、被告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全部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扬中市新坝镇华鹏路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扬房字第××号)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扬国用2015第XXXX号)、位于扬中市新坝镇华鹏路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扬房字第××号)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扬国用2015第XXXX号)、位于扬中市新坝镇华鹏路1号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扬国用2012第2477号)、位于扬中市新坝镇双新村三栏公路的房产(产权证号:扬房字第××号),并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分别在24550000元、24350000元、7400000元和15600000元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条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179元,由被告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华鹏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