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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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茂名市电白区金宇建材经销部(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59896.13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8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9778.39元,减半收取计4889.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7.34元,被告负担4741.8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41.8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