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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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上海市静安区平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失10,000元(已扣除被告***先期赔付的2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其垫付的赔偿款162,200元; 三、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